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执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季丹鸿与武红伟、张东(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丹鸿,武红伟,张东(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季丹鸿被执行人武红伟被执行人张东(冬)梅申请执行人季丹鸿与被执行人武红伟、张东(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经审查发现,本院(2016)苏1181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季丹鸿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