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19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住于上海市嘉定区。辩护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未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雯艳、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朱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鄂CLXX**的银色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XXX号上海汇晟建材市场内收取快递,当周某某驾车行至该市场7栋楼和8栋楼之间的道路由西向南转弯时,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蹲在路中的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4岁),致使货车车头右侧撞击并碾压陈某某。陈某某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同日19时许,民警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将等候的周某某抓获。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事故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5月22日,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及周某某与陈某某父亲陈某某签订协议书,周某某于同日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1万元,同年5月25日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1万元,同年6月19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工作情况、情况说明,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技术)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相关的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监控录像,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联通业务单笔电子凭证、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户电子回单、收条,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时,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周某某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周某某判处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郏义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