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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3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王富贵与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贵,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973号之一原告:王富贵,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士振,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三路136号。法定代表人:李坤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王富贵与被告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王富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固克公司支付王富贵工资、绩效工资、办公费用、提成共计120857元、返利16176.50元,并支付利息(以137033.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王富贵系固克公司的销售代理商,代位销售涂料产品。2015年7月2日,经结算,固克公司尚欠王富贵工资、绩效工资、办公费用、提成共计120857元,另有16176.50元返利未支付。因固克公司至今未支付以上款项,王富贵诉至本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固克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系劳动争议,王富贵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目前仲裁时效已经经过,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固克公司并未拖欠王富贵工资,双方于2015年7月2日签订协议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建立代理关系,此前的工资等均已结算清楚,相反王富贵尚欠固克公司4240元,公司保留向其追讨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固克公司与王富贵曾签订《劳动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王富贵在厦门从事区域经理岗位的工作;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王富贵所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4000元;固克公司于每月20日支付上个月的工资等内容。2014年,双方当事人签订《销售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固克公司聘用王富贵为销售经理;王富贵月总薪资为10000元,其中月基本工资为9000元,绩效工资为1000元,每月先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年终挑战任务完成情况而定;王富贵工作职责是负责市场销售工作及售后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为:协助现有经销商做好工程业务,跟踪潜在客户,开发新经销商;王富贵必须按照固克公司对本岗位任务和职责的要求,完成规定的销售任务;固克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及王富贵的业务、工作能力、表现,可以调整王富贵的工作岗位;年度必保目标为500万元,挑战目标为600万元;材料销售回款率必须达到95%以上才予以发放提成,销售提成按2014年度的《销售业绩提成管理办法》执行;销售业绩严格按照2014年《销售业绩提成管理办法》执行,严禁销售人员谎报业绩归属,恶意拼凑业绩,骗取提成奖金,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人员该笔业绩,并对相关人员处以5000至10000元的罚款,罚款从工资或提成中扣除;必保目标完成率低于70%,不予发放提成,完成率大于等于70%小于100%的,提成发放一半;完成挑战目标后绩效工资年终与提成一起发放;两项公共费用标准为办公费每月900元、固话费每月300元,以上费用均按真实有效发票报销,超额部分不予报销;王富贵应遵守固克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固克公司的管理、教育;若王富贵的工作能力无法满足岗位要求,无法完成销售任务或执行力差等,固克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中还就其他可以解除销售协议的情形、竞业禁止、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固克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在该协议落款签章,王富贵于2014年3月19日在该协议落款签字。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固克公司每月为王富贵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2015年7月2日,固克公司与王富贵签订《解除合同关系及建立代理关系的备忘录》,主要内容包括:将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建立代理商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一、对于王富贵之前发展的固克代理商,王富贵不积极主动劝说其放弃代理固克品牌……二、对于王富贵目前正在使用固克品牌的工程项目,王富贵保证继续使用固克品牌,王富贵可按原协议提成,王富贵离职后的项目回款,可按双方约定的提成点数提成;三、王富贵以转变为固克代理商的名义退出固克团队……四、王富贵负责收回以下项目欠的货款并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争议焦点为:2014年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签订的《销售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固克公司聘用王富贵作为销售经理,每月应支付工资9000元,另根据销售任务完成情况于年终发放绩效工资和提成,且王富贵要接受固克公司管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固克公司有权安排、调整王富贵的工作岗位等,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要权利义务内容,且固克公司持续为王富贵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直至2015年8月,这一事实与双方于2015年7月2日签署《解除合同关系及建立代理关系的备忘录》中提及的“同意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建立代理商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也可相互印证。综上,本院认为王富贵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属劳动争议,王富贵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富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婧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艺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