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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军与被告南京新斯特景观生态园、郑洁、顾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军,南京新斯特景观生态园,郑洁,顾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79号原告:史军,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合区葛塘接待寺大史154-1.被告:南京新斯特景观生态园,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接待寺杨庄。法定代表人:郑洁,总经理。被告:郑洁,女,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顾斯,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审理原告吴军与被告南京新斯特景观生态园、郑洁、顾斯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其他费用260元,合计5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家权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人民陪审员  林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樊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