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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坡与刘东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坡,刘东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3043号原告李坡,又名李小泼,男,回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太康县。被告刘东昕,男,回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民权县。原告李坡与被告刘东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东昕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坡诉称,2017年3月2日被告欠原告李坡辣椒款7000元,并打有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返还,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东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在太康县收购原告李坡种植的辣椒,2017年3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辣椒款7000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李小坡现金7000元,定于5月1日前全额归还,刘东昕,2017年3月2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证据、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举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李坡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刘东昕欠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东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坡欠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东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