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冀小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754号被执行人:冀小川,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本院在执行冀小川罚金一案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