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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与合肥炬龙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合肥炬龙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2306号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樊家驹,系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杰,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系公司职员。被告:合肥炬龙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镇立桥居委会合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蔡传保,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炬龙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炬龙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多年买卖事实往来,主要涉及的产品是食品包装用油墨及胶水。2016年,双方再次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付款期限为货到60天内。2016年8月31日,原告寄送业务往来对账单至被告处对账。���告核对账目无误后,盖章将原件寄回原告,确认截至2016年8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55000元的事实。但对账后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货款,余款5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起诉。被告合肥炬龙印刷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产品销售合同、业务往来对账单各一份,被告合肥炬龙印刷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支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及陈述的抗辩,承担由���带来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合肥炬龙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合肥炬龙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欢杰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梦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