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2017) 1357号原告谭永生诉被告李建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生,李建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357号��告谭永生,男,生于1975年1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李建一,男,生于1957年2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谭永生与被告李建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谭永生起诉称,2015年4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7万元,约定利息每月1400元,至2017年3月31日利息共计336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万元及利息3360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利息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全部退还原告谭永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利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天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