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方跃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39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跃,男,1989年5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址莆田市涵江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方跃在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涵江体育场附近,以35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若干给吸毒人员何某,收到毒资250元,剩余毒资100元尚未收取。2017年4月28日14时许,何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方跃,何某电话联系方跃,向方跃提出其一朋友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民警郭某冒充何某的朋友,前往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苍然小区附近一篮球场进行交易。同日15时许,方跃在前述的篮球场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84克)给郭某。交易完成后,方跃即被守候在现场的民警抓获。后民警到方跃位于涵江区涵东街道的租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五小袋(净重计3.93克)、吸毒工具“溜冰壶”一个。同日,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方跃及何某的尿液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查获到的六小袋白色晶体,每袋取样送检0.10克。同年5月4日,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送检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7年4月28日17时许,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方跃提供的线索,在涵江区涵东街道×房间抓获吸毒人员苏某。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苏某的尿液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2017年4月29日,苏庆峰因吸食毒品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何某因吸食毒品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郭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称量笔录、称量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莆公物鉴〔2017〕613号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本院(2015)涵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方跃提出从其住处查获的毒品系其本人要吸食,不应计入贩毒数量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方跃在其住处的毒品被查获之前曾贩卖过毒品,其开庭时虽辩称被查获的毒品系用于本人吸食,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从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考虑被告人方跃有吸毒情节,对该部分毒品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故被告人方跃上述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价格人民币350元及4.77克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方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贩卖毒品犯罪,鉴于该起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已被查获,没有继续流入社会,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方跃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期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方跃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4.17克,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四、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吸毒工具“溜冰壶”一个,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铮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清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