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咸志英与崔奉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志英,崔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咸志英。被执行人:崔奉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志英与被执行人崔奉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奉鹏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3)夏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咸志英115226.9元,被执行人崔奉鹏应赔偿咸志英19334.88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崔奉鹏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已经偿还咸志英115226.9元,被执行人崔奉鹏尚未偿还19334.88元。现被执行人崔奉鹏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