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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效富与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恒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效富,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恒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535号原告:刘效富,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开发区三推大厦6楼1室。法定代表人:张恒义,总经理。被告:张恒义,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效富与被告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恒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效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效富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