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994号原告: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缪立青,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祥,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法定代表人:邓旭衡,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饶思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