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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学加与郑明斌、汪文刚、陈秋容、什邡市人和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加,郑明斌,汪文刚,陈秋容,什邡市人和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822号原告:陈学加,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5日,住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郑明斌,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汪文刚,男,汉族,生于1961年10月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陈秋容,女,汉族,生于1962年9月2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什邡市人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祖镇复兴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沈得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4楼。负责人:何玉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金河街225号。负责人:李芬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莲花路中路1号。负责人:邹晓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加诉被告郑明斌、汪文刚、陈秋容、什邡市人和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2元,减半收取4171元,由原告陈学加负担。审 判 长  杨秀华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许文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琪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