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8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鑫金属与长垣县汽车联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垣县广鑫金属制品厂,长垣县汽车联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长垣县广鑫金属制品厂。经营者:杨流臣。住所地:长垣县樊相镇樊北村。被执行人长垣县汽车联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建强。住所地:长垣县建设路。本院在执行长垣县广鑫金属制品厂申请长垣县汽车联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营不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