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发猛与被执行人张明海、李素秀、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发猛,张明海,李素秀,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马发猛,男,生于1973年7月30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明海,男,生于1958年4月2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素秀,女,生于1963年9月26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滨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熊太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海、李素秀、四川省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发猛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1执1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达审判员 杨权号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