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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娇媚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529号原告: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2266号。法定代表人:陈继忠,董事长。被告:王娇媚,女,汉族,1986年4月19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娇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4元,减半收取4427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42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郑  淑  梅人民陪审员 袁  晶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