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金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249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该单位董事长。被告:陈金春,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