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鲁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4执107号鲁春:你/你单位与轩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6)皖0404民初126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轩烨于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鲁春退还轩烨购房款100000元(2016年5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50000元),钱款付清后,鲁春与轩烨之间的关于鲁春名下的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河东村7栋402室的《房屋转让协议》解除,如果任何一笔逾期不付,轩烨退回鲁春已支付的钱款,则该房屋归轩烨所有,鲁春协助轩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鲁春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