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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世洲、李雨佳等与项载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洲,李雨佳,李祺欣,李吉锐,李永强,杨结余,裴淑耀,项载清,项光龙,钟其香,沈克玉,凌世豪,广东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85号原告:李世洲,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东兴市(江平中学宿舍),原告:李雨佳,女,2000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东兴市(江平中学宿舍),原告:李祺欣,男,2011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东兴市(江平中学宿舍),原告:李吉锐,男,2013年10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东兴市(江平中学宿舍),原告:李永强,男,1935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东兴市,原告:杨结余,女,193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原告:裴淑耀,女,194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项载清,男,200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现羁押于南宁市少管所。被告:项光龙(项载清父亲),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钟其香(项载清母亲),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沈克玉,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凌世豪(沈克玉儿子),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飞,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负责人:杨永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恒富商业广场1号楼612室。负责人:黄广良,总经理。原告李世洲、李雨佳、李祺欣、李吉锐、李永强、杨结余、裴淑耀诉被告项载清、项光龙、钟其香、凌世豪、沈克玉、广东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世洲、李雨佳、李祺欣、李吉锐、李永强、杨结余、裴淑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洲、李雨佳、李祺欣、李吉锐、李永强、杨结余、裴淑耀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减半收取5880元,由原告李世洲、李雨佳、李祺欣、李吉锐、李永强、杨结余、裴淑耀负担。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