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红瑞与刘红占、杜少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瑞,刘红占,杜少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349号原告:陈红瑞,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刘红占,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杜少盼,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陈红瑞诉被告刘红占、杜少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红瑞承担。审判员 聂泠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