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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昆明碧海红树养生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昆明碧海红树养生苑有限公司,马罗矶,明品中,马立波,马国琼,马立媛,欧战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初8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年路***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层。负责人:徐鑫,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罗矶。被告:昆明碧海红树养生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288号度假区管委会立体停车库一侧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马国琼,该公司经理。被告:马罗矶,男,回族,1943年5月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明品中,女,回族,1946年4月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马立波,男,回族,1971年8月2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马国琼,女,回族,1973年11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马立媛,女,回族,1974年2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欧战洪,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昆明分行)诉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珠宝公司)、昆明碧海红树养生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碧海红树公司)马罗矶、明品中、马立波、马国琼、马立媛、欧战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昆百大珠宝公司向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归还违约本金98925340.75元、租赁费(从2016年11月23日暂计至2017年5月19日为3482106.25元,并从2017年5月19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昆百大珠宝公司立即向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11月23日暂计至2017年5月19日为6964212.5元,并从2017年5月19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并同时按14.2%/年支付复利从2016年11月23日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昆百大珠宝公司承担律师费1093716.6元;4.判令昆百大珠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债权实现所需费用;5.判令昆明碧海红树公司在其提供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庆云街与云兴巷交叉口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昆国用(2012)第00079号】的价值范围内对昆百大珠宝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昆明碧海红树公司、马罗矶、明品中、马立波、马国琼、马立媛、欧战洪为昆百大珠宝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事实和理由:1.2015年5月28日,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与昆百大珠宝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平银昆捌综字20150528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向昆百大珠宝公司提供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为贷款、拆借、票据承兑或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黄金租赁等业务种类。授信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同时为了保证上述债权的安全,各方当事人分别签订了如下担保(1)2015年5月28日,昆明碧海红树公司与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平银昆捌额抵字20150528第00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以其拥有的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庆云街与云兴巷交叉口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为昆百大珠宝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2015年5月28日昆明碧海红树公司与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平银昆捌额保字20150528第001—1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昆百大珠宝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3)2015年5月28日马罗矶、明品中与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平银昆捌额保字20150528第001—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昆百大珠宝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4)2015年5月28日马立波、马国琼与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平银昆捌额保字20150528第001—3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昆百大珠宝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5)2015年5月28日马立媛、欧战洪与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平银昆捌额保字20150528第001—4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昆百大珠宝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2015年12月22日,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与昆百大珠宝公司签订编号为平银昆捌黄金字20151222第002号《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签订本案涉及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可用于本黄金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昆百大珠宝公司按协议支付租赁费,租赁到期后由昆百大珠宝公司向平安银行昆明分行返还同品种的黄金。该合同第三十五条对违约进行了详细约定。2016年5月25日,昆百大珠宝公司提交《黄金租赁申请书》、《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及《黄金租赁确认书》,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向昆百大珠宝公司提供了黄金品种为AU99.99、重量为380000克的黄金,租赁起始日为2016年5月25日,到期日为2016年11月22日。双方当事人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了过户,完成了黄金租赁的交付。到期后,昆百大珠宝公司未及时归还上述黄金,已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违约金。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垫付了租赁黄金等价款项。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平安银行昆明分行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秉公裁判。被告昆百大珠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欧战洪与马立媛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经常居住地为昆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涉案标的金额11000多万元,且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在云南省内,本案应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请求将案件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本院组织调查,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对昆百大珠宝公司提出欧战洪本人长期居住在云南省昆明市,本案应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管辖异议无意见,表示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所提诉讼请求来看,本案涉案标的金额11000多万元,八被告中除欧战洪外,其他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云南省昆明市,而欧战洪虽然身份证件登记的住址是在广西,但根据昆百大珠宝公司所述,欧战洪的工作和经常居住地都在云南省昆明市,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对此事实也表示认可。昆百大珠宝公司的异议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李年乐审判员 苏静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