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留如雄、周炳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留如雄,周炳令,曾路芬,陈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520号 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鹤城街道鹤城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84507039Y。 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洋,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杨静,系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留如雄,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周炳令,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曾路芬,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申请人:陈建英,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留如雄、周炳令、曾路芬、陈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留如雄、周炳令、曾路芬、陈建英名下的价值2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留如雄、周炳令、曾路芬、陈建英名下价值2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