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战胜与薛知(智)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战胜,薛知(智)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杨战胜,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知(智)雷,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战胜与被执行人薛知(智)雷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战胜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7)陕0125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知(智)雷给付人民币140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0元。现被执行人薛知(智)雷已交清本案案件款14000元,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5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薛知(智)雷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