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335号原告: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美中城小区6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范云高,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利,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星,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