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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肖九俚与冷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九俚,冷兵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35号原告:肖九俚,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被告:冷兵兵,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九俚与被告冷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九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九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1元,减半收取计2260.50元,由原告肖九俚负担。审判员  肖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