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肖九俚与冷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九俚,冷兵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35号原告:肖九俚,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被告:冷兵兵,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九俚与被告冷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九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九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1元,减半收取计2260.50元,由原告肖九俚负担。审判员 肖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