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某中、丘某福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中,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6刑初29号公诉机关平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中,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广东省平远县XX局XX长,住平远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丘某福,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会计,住平远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某平,男,1966年1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副科级干部,住平远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盛,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出纳,住平远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国,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出纳兼司机,住平远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科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中、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国犯贪污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中、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中、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国和陈晋(原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已去世)在县移民办工作期间,为解决单位业务开支经费问题,在使用库区移民专项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培训、虚假工程的方式套取出移民专项资金,将其中的9.6万元予以私分,其中刘某中、丘某福、姚某平和刘某盛各分得19200元,陈某分得14400元,陈某国分得4800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控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刘某中、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中提出如下辩解意见:通过虚假培训、虚假工程的方式套取出移民专项资金,并将其中的9.6万元予以私分,不是其个人决定的,是通过会议研究集体决定的。被告人丘某福、刘某盛、陈某国未提出有辩解意见。被告人姚某平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分钱是事实,但当时是以年终奖金的形式分发的,不是私吞。经审理查明: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原称平远县XX办公室,于2003年改称)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根据梅市机编[2003]54号文件及平机编[2004]1号文件,定事业编制5名。2011年至2014年,该办公室人员先后共有刘某中、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2014年退休)和陈某国(2014年8月调入)。期间,被告人刘某中、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国和陈某为解决单位业务开支经费问题,通过会议共同商量决定形式,利用职务之便,在对库区移民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通过虚假培训、虚假工程的方式四次套取出移民专项资金共48.1万元,用于平时开销,至年终结算后销毁相关单据,并将其中的9.6万元以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分发。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下半年,刘某中与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经过共同商议,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以举办移民技能培训班的名义套取移民专项资金10.7万元,用于平时各项开销,年终时将剩余的25000元予以私分,各分得5000元。2、2012年下半年,刘某中与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采取上述同样方法套取移民专项资金15.2万元,用于平时各项开销,年终时将剩余的25000元予以私分,各分得5000元。3、2013年下半年,刘某中与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采取上述同样方法套取移民专项资金15万元,用于平时各项开销,年终时将剩余的22000元予以私分,各分得4400元。4、2014年下半年,刘某中与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国通过会议决定,采取与梅州市珍诚花木专业合作社签订虚假的绿化协议书的方式,从移民专项资金中套取泗水河堤绿化工程款7.2万元,用于平时各项开销,年终时将剩余的24000元予以私分,各分得4800元。2017年1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刘某中、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国先后到平远县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于1月19日退清各自所得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可证实据群众举报侦查机关获得案件线索,经初查后,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的情况。2、各年度移民培训费用具体财政拨付、银行转账凭证,可证实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在各年度套取的专项资金具体数额的事实。3、政策性文件,可证实梅州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对各年度省属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下发、使用的相关文件规定。4、虚假报账材料及移民培训报账程序,可证实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向平远县财政局提交虚假报账材料及该单位所出具的培训资金来源、走向程序的情况。5、辨认笔录,可证实各被告人对虚假报账材料进行签名确认的事实。6、情况说明,可证实平远县泗水镇人民政府、泗水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未举办移民技能培训的情况、各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情节。7、录音录像光盘,可证实各被告人投案自首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8、退赃单据,可证实各被告人已退清赃款的事实。9、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可证实各被告人的职务履历、系事业单位参公人员的事实及各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前无犯罪记录的事实。二、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可证实其系梅州市珍诚花木专业合作社经理,2014年下半年,刘某中电话称有一河堤绿化项目已实施完毕,需要在其合作社开发票,于是9月底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与梅州市珍诚花木专业合作社签订了一份绿化协议书,该协议内容为梅州市珍诚花木专业合作社实施泗水村的河堤植草绿化项目,总金额为7.2万元,但该项目实际已做好;同年底,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将7.2万元转入合作社账户,几天后,刘某中和一工作人员来到合作社,其按照之前的约定扣除税费后将剩余的63800元给了刘某中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中的供述,可证实其于2006年4月至2015年3月担任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主任。2011年初,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下达的移民技能培训项目费用指标10.7万元,下半年的一天,全单位的人员在办公室讨论业务开支,其提出通过虚构培训的项目的方式把这10.7万元套取出来使用,大家表示同意,然后指定会计丘某福具体操作,采取制作虚假培训名册,包括假签名、使用以前用过的培训名册等方式,制作培训名单,大家还在虚假的现金支出凭单、报账单中签名,年底时将这些材料拿到财政局农业股报账,待10.7万元到单位账号后,先凭虚假培训名册、开支凭证等将此钱套取出来,由刘某盛保管,此后,趁一天大家都在,其说明这钱用于业务费用,年底时结余部分由大家分掉,大家表示同意。2011年除了用掉的钱,剩余的2.5万元被大家分掉了。2012年、2013年采取相同方法分别套取出移民技能培训项目费用指标15.2万元、15万元,除了用掉的钱,剩余的钱均被大家分掉了。2014年泗水河堤工程建设项目结存7.2万元绿化项目资金,当时陈某已退休,陈某国刚来,大家经过商议,将这7.2万元套取出来使用,于是由其联系梅州市珍诚花木专业合作社,通过签订虚假的绿化协议书等材料,向县财政局报账后,扣除税费后剩余63800元,在年底大家全在时共同商议,将3.9万元用于开销,2.4万元大家分掉。2、被告人丘某福的供述,可证实其于1997年至现在一直担任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会计,期间伙同其他同事通过制作虚假材料总共套取移民专项培训费用和工程项目经费40多万元,除用于业务开支外,还几人私分了部分资金。2011年初,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下达的移民技能培训项目费用指标10.7万元,下半年的一天,单位5人全在办公室,刘某中提出通过虚构培训项目的方式把这10.7万元套取出来使用,补足单位业务开支,大家表示同意,然后刘某中交待其和刘某盛具体操作,采取制作虚假培训名册,包括假签名、使用以前用过的培训名册等方式,制作培训名单等材料,移民办全体人员还在虚假的现金支出凭单、报账单中签名,刘某中批示后,其到财政局请款,该款批下来后打到单位账户,由刘某盛保管。此后,趁一天大家都在,刘某中说明这钱用于业务费用,年底时结余部分由大家分掉,大家表示同意。2011年除了用掉的钱,剩余的2.5万元被大家分掉了,时间系2012年1月份,当时大家都在,出纳刘某盛将套取出来的资金使用情况告诉大家,大家看过单据后无异议,当场撕毁了单据,随后刘某中提出剩余的钱分掉,大家同意。2012年、2013年采取相同方法分别套取出移民技能培训项目费用指标15.2万元、15万元,除了用掉的钱,剩余的钱均被大家分掉了。2014年泗水河堤工程建设项目结存7.2万元绿化项目资金,刘某中提出经费紧张,希望套取一些资金来运转,大家经过商议,将这7.2万元套取出来使用,因该工程已实际建设好,只是套用该项目向平远财政局报账,于是由刘某中联系梅州市珍诚花木专业合作社,签订虚假的绿化协议书,年底向县财政局报账后,7.2万元先是到移民办账户,后划入珍诚花木专业合作社,由其、刘某中和陈某国三人去珍诚花木专业合作社,扣除税费后剩余63800元,随后刘某中召集大家在办公室共同商议如何使用,刘某中提出每人私分4800元,剩余的由刘某中负责支配,大家都同意。3、被告人姚某平供述,可证实其于2008年始一直在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担任副主任科员,期间伙同办公室几人通过制作虚假材料总共套取移民专项培训费用和工程项目经费40多万元,除用于业务开支外,几人私分了部分资金。2011年市财政局下达了移民技能培训指标后的一天,刘某中提出通过虚构培训项目的方式把这10.7万元套取出来使用,补足单位业务开支,全办公室的人均表示同意,然后由丘某福具体操作,采取制作虚假培训名册,包括假签名、使用以前用过的培训名册等方式,制作培训名单等材料,移民办全体人员还在虚假的现金支出凭单、报账单中签名,当年套取的现金有10.7万元。2012年初刘某中召集大家并说明这钱的具体使用情况,大家看过单据后无异议,当场撕毁了单据,随后刘某中提出剩余的钱2.5万元分掉,大家同意。2012年、2013年采取相同方法分别套取出移民技能培训项目费用指标15.2万元、15万元,除了用掉的钱,剩余的钱均被大家分掉了。2014年,刘某中提出经费紧张,希望套取泗水河堤工程建设项目结存7.2万元绿化项目资金来运转,大家经过商议后同意,具体由丘某福操作,2014年年终时刘某中召集大家在办公室共同核算开支,还提出剩余的钱大家分掉。4、被告人刘某盛的供述,可证实其于2004年至2015年兼任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出纳,2011年-2014年期间伙同几人通过制作虚假材料总共套取移民专项培训费用和工程项目经费40多万元,除用于业务开支外,还几人私分了部分资金。2011年按照培训指标向平远县财政局提交了培训计划,下半年的一天,单位5人全在办公室,刘某中提出通过虚构培训项目的方式把这10.7万元套取出来使用,补足单位业务开支,大家表示同意,由丘某福具体操作,虚构移民技能培训项目,制作培训名单等材料向财政局报账,年底丘某福告诉其款已划入单位账户,随后刘某中交待丘某福根据之前的虚假材料制作现金支出凭单,由其将10万多元从移民办账户上套取出来保管。刘某中说明这钱用于业务费用,年底时结余部分由大家分掉,大家表示同意。2012年1月份春节前,当时大家都在,其将套取出来的资金使用情况告诉大家,大家看过单据后无异议,当场撕毁了单据,剩余的钱大家分掉了。2012年、2013年采取相同方法分别套取出移民技能培训项目费用指标15.2万元、15万元,除了用掉的钱,剩余的钱均被大家分掉了。2014年泗水河堤工程建设项目结存7.2万元绿化项目资金,刘某中和丘某福决定套取该款来运转,因其准备退休,出纳工作由陈某国接下,具体操作其不清楚,但其在相关的报账单据上签了名,刘某中和丘某福提出剩余的钱分掉,大家同意,均分得4800元。5、被告人陈某国的供述,可证实其于2014年8月始在省属某某管理办公室工作,后来担任出纳,12月份左右,刘某中、丘某福叫其开车下梅州,到达后其在车上等,一会刘某中、丘某福回来车上时,拿了一笔钱,说是套取出的泗水河堤工程绿化费,大概6万多元,回到单位大家点了一下钱,丘某福将钱交给其保管放到单位保险柜里。此后其他人按票据来找其开支,2015年1月,大家全在办公室,刘某中提出套取来的钱除去开支外还剩余24000元大家分掉,大家表示同意,其分得48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中、丘某福、姚某平、刘某盛、陈某国无视国家法律,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应廉洁自律,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套取国家移民专项资金予以使用并将其中一部分予以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并能积极退赃,依法可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中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丘某福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姚某平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刘某盛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陈某国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六、赃款9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由侦查机关直接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秀兰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杨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