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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张钦涛,秦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460号。代表人:耿伟,行长。被执行人: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长山街040号。法定代表人:张素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长山街0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27568107R。法定代表人:孙国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钦涛,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秦洪燕,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张钦涛、秦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代执行财产。后执行人员又到被执行人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原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的原经营场所已被他人租赁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亦非被执行人。经对被执行人秦洪燕的原住所进行调查,发现其原住所地已被拆除,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法生审判员  赵红梅审判员  赵京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