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胡能华与景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能华,景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能华,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景钢,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能华与被执行人景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1126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查询,除已处理的财产抵偿部分债务外,被执行人景钢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胡能华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26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