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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拓普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拓普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果园新世纪服务中心3号楼9220室;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拓普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产业园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余锦贤,该公司总经理。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苏拓普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现因本案有关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2015年12月7日对江苏江苏拓普阀门有限公司大门西侧1号厂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 审 判员 张生龙代理 审 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李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