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海耀与刘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海耀,刘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895号原告:贺海耀,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被告:刘保卫,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原告贺海耀与被告刘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贺海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海耀以原被告之间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海耀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贺海耀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