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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海耀与刘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海耀,刘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895号原告:贺海耀,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被告:刘保卫,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原告贺海耀与被告刘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贺海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海耀以原被告之间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海耀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贺海耀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