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曲亚琴与王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亚琴,王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2094号原告曲亚琴,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淑兰,现住扶余市。原告曲亚琴与王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亚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亚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8日(阴历2015年3月20日),被告通过曲某某在我处借款1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2分,2015年年底还清。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一枚,并申请证人曲某某出庭作证。被告王淑兰未答辩、未举证、未出庭。经审理查明,曲某某与原告是姐妹关系,与被告是佛友,2015年5月8日(阴历2015年3月20日),被告通过曲某某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该欠条载明:“欠条,王淑兰用曲亚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月利2分,阴历3月20日,2015年,经手人:曲某某,欠钱人:王淑兰。”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一直推拖不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一枚、证人曲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属实,双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按时给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淑兰欠原告曲亚琴借款10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