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石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石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石虎,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惠来县,2011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石虎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炯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石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朱石虎在其位于惠来县溪西镇的家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郑某、卢某、李某吸毒二次。同年3月11日23时许,惠来县公安局到惠来县溪西镇朱石虎家中抓获郑某、卢某、李某等人,朱石虎因无在家则被逃脱;现场在朱石虎家门后查获一塑料瓶装的白色晶体14克。同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惠来县隆江镇黄洋路口抓获朱石虎,现场从朱石虎身上查获可疑毒品海洛因2小包0.15克。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朱石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石虎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石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朱石虎在其位于惠来县溪西镇的家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郑某、卢某、李某吸毒二次。同年3月11日23时许,惠来县公安局到惠来县溪西镇朱石虎家中抓获郑某、卢某、李某等人,朱石虎因无在家则被逃脱,现场在朱石虎家门后查获一塑料瓶装的白色晶体14克。同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惠来县隆江镇黄洋路口抓获朱石虎,现场从朱石虎身上查获可疑毒品海洛因2小包,重约0.15克。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公安机关在朱石虎家门口查获的用塑料瓶装的白色晶体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提取塑料瓶上的STR分型,同时提取郑某、卢某、李某、朱石虎的DNA,检出塑料瓶上的STR来自1名未知男性个体。公安机关在朱石虎身上查获的可疑毒品0.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2016年12月10日20时多,惠来县公安局溪西派出所民警根据掌握线索在隆江镇黄洋路口抓获朱石虎,并在朱石虎身上黄果树香烟盒内查获可疑毒品海洛因二小包,分别为0.05克及0.1克。3.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郑某证实,他事先与卢某约好2016年3月11日到被告人朱石虎家中吸食海洛因,当晚到朱石虎家中看见朱石虎、“阿某”、卢某及一名不认识男青年在里面吸食海洛因及冰毒。随后朱石虎帮他清洗摩托车后走路去买烟,洗摩托车期间不认识的男青年就离开了。当晚23时许,惠来县公安局同志在朱石虎家中清查在郑身上及摩托车后尾箱查获有毒品,同时抓获吸毒人员“阿某”即李某、卢某及男子林某1。经郑某混合辨认,郑辨认出朱石虎、李某、林某1、卢某。4.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卢某证实,在2016年3月11日傍晚,李某驾驶女庄摩托车载她到朱石虎家中,路上遇到郑某驾驶红色太子摩托车,郑某就招他们一起到朱石虎家中。她向郑某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后,就与李某在朱石虎家中吸食。又过一会儿朱石虎出去了,到晚上23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民警到朱石虎家清查,将他们抓获。经卢某混合辨认,卢辨认出被告人朱石虎、李某、林某1、郑某。5.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某1证实,2016年3月11日22时多,他驾驶摩托车到朱石虎家中找“月谭老二”购买毒品海洛因,到达时在朱石虎家巷口被抓。另外,在2016年3月7日,他在朱石虎家中跟“月谭老二”(郑某)购买过海洛因并在朱石虎家中进行吸食。经林某1混合辨认,林辨认出郑某,外号“月谭老二”。6.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某证实,2016年3月11日他驾驶黑色女庄摩托车载表妹卢某到朱石虎家中。到达时发现里面有一名30多岁的男子在最里面房间吸食海洛因,他们坐下后,就与男子聊天,后卢某开始吸食海洛因。15分钟后“老二”就驾驶一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到朱石虎家中。一开始都在玩手机游戏,后来就开始一起吸食海洛因。后卢某见状就跟“老二”购买了200元海洛因。“老二”接过钱就拿出一个白色透明薄膜袋包装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表妹卢某,随后我们便一起吸食。随后“老二”叫朱石虎出去买纸,朱石虎就出门去了。接着惠来县公安局的同志进到朱石虎家中将他们抓获。经李某混合辨认,李辨认出朱石虎。7.朱石虎容留他人吸毒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朱石虎辨认,确认无误。8.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公安机关在朱石虎身上的红果树香烟盒查获白色粉状物2小包,内含可疑毒品海洛。经称量分别为0.05克、0.1克。9.鉴定意见。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公安机关在朱石虎家门口查获的用塑料瓶装的白色晶体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提取塑料瓶上的STR分型,同时提取郑某、卢某、李某、朱石虎的DNA,检出塑料瓶上的STR来自1名未知男性个体。公安机关在朱石虎身上查获的可疑毒品0.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10.户籍证明。11.被告人朱石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朱石虎供述2016年3月11日晚上7时多,同村人卢某带其表哥及郑某到他家去,随后“阿兰”及卢某向郑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购买数量不清楚,随后与李某就一起吸食,他向郑某购买30元后也一起吸食。第二天晚上他从外面捡废品回家,发现门被踹坏,听说卢某、郑某、李某都被抓了。当晚被查获的白色晶体14克他不知道是谁的。他另外供述,卢某、郑某、李某在他家中吸食毒品一次,林某1在以前也吸食过一次,具体时间不记得了。经混合辨认,朱石虎辨认出李某、林某1。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石虎无视国法,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石虎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石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文 龙审 判 员 柯 南 雄人民陪审员 吴 德 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詹浩科速录员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