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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罗锋与赤壁天骄惠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锋,赤壁天骄惠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664号原告:罗锋,男,汉族,1984年8月29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吴忠林,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生,住赤壁市,系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民调办法律顾问,被告:赤壁天骄惠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797874198。法定代表人:杜红利。负责人:刘维。原告罗峰诉被告赤壁天骄惠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罗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罗峰承担。审判员  聂锦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