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罗锋与赤壁天骄惠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锋,赤壁天骄惠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664号原告:罗锋,男,汉族,1984年8月29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吴忠林,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生,住赤壁市,系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民调办法律顾问,被告:赤壁天骄惠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797874198。法定代表人:杜红利。负责人:刘维。原告罗峰诉被告赤壁天骄惠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罗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罗峰承担。审判员 聂锦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