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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秦娇秦大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伟,秦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791号原告:秦大伟,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荣,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娇,女,1993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荣,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经理。原告秦大伟、秦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秦大伟、秦娇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保险金31476.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大伟、秦娇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大伟、秦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0元,减半收取293.00元,由原告秦大伟、秦娇负担。审判员 谭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燕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