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984号原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92号1-2幢1楼5号。负责人:黄彧。被告: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2号。法定代表人:李跃亨。本院在原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89元,由原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昭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