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5308江苏远洋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洋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308号原告:江苏远洋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西村。法定代表人:王安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裴旭辉,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洋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与被告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洋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远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58元,由原告远洋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