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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季XX与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XX,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3796号原告:季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常州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季XX与被告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XX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被告XX物业公司、XX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室内风机盘管安装协议》;2、两被告返还中央空调开户费10000元、热水开户费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两被告赔偿原告中央空调不能继续使用的其他损失3445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金禧园业主,XX房产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商。2000年底开始,XX房产公司发出要约,称金禧园小区是“首创全天候恒温住宅小区”,其“国际流行的冰蓄冷技术中央空调、24小时恒温热水系统,能耗指标为分体空调的60%左右”,“中央冷暖空调采用IC卡计量仪表进行收费,用户通过向银行购买一定金额的IC卡,插卡后即可使用,不用不收费。生活热水由热水表计量,每月定期由专人上门抄表收取费用”,“使用寿命为50年”,并与普通空调、热水系统进行了能耗对比。原告与XX物业公司签订《室内风机盘管安装协议》,XX房产公司通过XX物业公司收取中央空调开户费、热水开户费及自动温控费等费用。2013年11月18日,XX物业公司单方面停止了热水及中央空调的供应。部分业主已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相关事实由(2014)钟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鉴于热水及中央空调系统已经无法恢复供应,两被告应返还开户费用并赔偿原告的材料损失费用。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XX房产公司辩称:1、XX房产公司与原告只发生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本案涉及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安装协议系原告与XX物业公司签订,不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范围,XX房产公司不应承担相关责任。2、XX房产公司在原告使用前述空调系统过程中并未承诺承担任何的费用及其他责任,故要求其承担本案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XX物业公司辩称,按照安装协议约定协议总价包含风机盘管、配套管路、配件等材料和安装费用,以及开机调试、两年的包修费用,且原告使用该系统已多年,要求返还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中央空调开户费实际上已经涵盖了配套管路、配件等相关材料、安装费用、开机调试及2年保修费,收取开户费是合理的,也是有具体出处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系XX房产公司开发的金禧园小区业主。XX房产公司在该小区的宣传彩页上注明“首创全天候恒温住宅小区”,“中央空调、24小时热水供应”,并注明空调与热水费用节省40%左右,冷热水设施24小时现场管理,使用寿命长达30-50年。2001年8月16日,原告与XX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风机盘管安装协议》,约定原告须支付中央空调开户费10000元、风机盘管费4600元、自动温控器费700元,合计15300元;热水暂不开通。同日,原告向XX物业公司支付中央空调开户费10000元。2002年1月26日,原告向XX物业公司支付热水开户费、风机盘管、自动温控费共计5800元。XX物业公司向原告供应中央空调及热水,并向原告收取使用费用;XX物业公司已于2013年7月份从金禧园小区撤场,中央空调、热水供应未恢复。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XX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承诺承担中央空调及热水的供应及维护义务,保证其正常运转并收取了费用,其理应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现XX物业公司长期停止中央空调及热水的供应,且已经撤离小区,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故业主有权提出解除《室内风机盘管安装协议》。其次,关于协议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XX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XX物业公司返还中央空调开户费10000元及热水开户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就上述款项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3445元,因风机盘管等材料已经使用,解除合同后也无法继续使用,结合原告实际使用时间本院酌情支持3180元。最后,关于XX房产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XX房产公司系涉案房屋的出卖人,出售房屋时向原告作出了中央空调、24小时热水供应的承诺,故履行相应设备的维修义务并确保其在合理期间内处于适用状态本身就系其合同义务,因为若相应设备无法使用,则其对原告作出的中央空调、24小时热水供应的承诺根本无法实现。另外,原告向XX物业公司支付开户费、材料费均是为了实现上述合同目的:享受中央空调及24小时热水供应的特色服务。现两被告均不履行相应设备的维修义务导致原告无法享受上述特色服务,故两被告就此均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XX房产公司、XX物业公司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季XX与被告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风机盘管安装协议》。二、被告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季XX中央空调开户费10000元、热水开户费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季XX其他损失318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由被告常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海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 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