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环亿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环亿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5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环亿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大王镇法定代表人陈红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磊,系该公司销售主管被执行人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药惠麦张村。法定代理人刘杰,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环亿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5000元,申请执行西安环亿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已将该案款领走。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13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