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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飞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飞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785号申请人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温泉街南侧企业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飞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镇西小屯村。法定代表人毕志祥,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飞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飞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并提供以申请人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三河营销服务部办理的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飞虎玻璃钢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