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毛与岱山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毛,岱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9行初5号原告陈小毛,女,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被告岱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81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岭,县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华波湧,岱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何盛波,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毛诉被告岱山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陈小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毛负担。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周 杰审 判 员 张 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