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辉与广水市牛脊山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电长源广水风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卓辉,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广水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587号原告:刘卓辉,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杨长翆,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系刘卓辉母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文明,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华安公寓一期四楼403室法定代表人:汤光运,董事长被告: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广水分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应十大道179号。负责人:汪传勤,经理。原告刘卓辉与被告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广水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6月7日受理后,原告刘卓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广水分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卓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刘卓辉负担。审判员 李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程登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