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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侯港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侯港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980号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焦温高速路口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637040600(1-1)。法定代表人:侯庆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魁,该公司员工。被告:侯港群,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港群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侯港群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1474元,由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