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怡臣与张永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322号刘怡臣、张永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怡臣与张永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张永安赔偿刘怡臣各项损失合计10280.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逾期,张永安未履行,刘怡臣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张永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10590.99元(含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60元)执行完毕,张永安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张永安在金融机构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依法向其开户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道寺信用社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责令其将案件执行款10590.99元扣划至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经本院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道寺信用社已按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履行。执行款10530.99元(退回执行费60元),申请人刘怡臣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刘怡臣与被执行人张永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