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袁立春与被告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春,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450号原告:袁立春,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文,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辉,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袁立春与被告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袁立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毛辉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1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立春并未亲自或委托他人代为起诉,据此,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立春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