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双卫与张石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双卫,张石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549号原告:邓双卫,男,汉族,1978年8月7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瑞、王宁峰,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石头,男,汉族,1956年5月18日生。原告邓双卫与被告张石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石头因病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石头去世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遗产或者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刘圈子人民陪审员 张真真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