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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双卫与张石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双卫,张石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549号原告:邓双卫,男,汉族,1978年8月7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瑞、王宁峰,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石头,男,汉族,1956年5月18日生。原告邓双卫与被告张石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石头因病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石头去世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遗产或者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刘圈子人民陪审员  张真真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