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督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费利国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牙克石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费利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督25号申请人:牙克石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桥龙山小区8号楼26号。法定代表人:温永学,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费利国,男,1969年7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桥龙山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牙克石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费利国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0日发出(2017)内0782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费利国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向被申请人送达前,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内0782民督2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牙克石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