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素平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9刑初61号公诉机关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素平,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人李素平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素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李素平在四子王旗一中前面的垃圾点附近捡到被害人吴某丢失的卡号为×××的农村信用卡,当天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李素平来到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化路分社,将捡来的银行卡插���自动取款机内并试着输入密码,当输入6个1后,自动取款机出现了取款界面,被告人李素平便从这张银行卡内分两次取出7000元人民币,随后,被告人李素平来到四子王旗农业银行新华街分理处,用这张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取走800元人民币。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李素平主动到四子王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7800元人民币退还给了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取款凭条;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素平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光碟1张、监控光碟1张。5、其他证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捡到被害人吴某的银行卡后,通过自动取款机共取出78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素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素平将赃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李素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李素平在四子王旗一中前面的垃圾点附近捡到被害人吴某丢失的卡号为×××的农村信用卡,当天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李素平来到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化路分社,将捡来的银行卡插入自动取款机内并试着输入密码,当输入6个1后,自动取款机出现了取��界面,被告人李素平便从这张银行卡内分两次取出7000元人民币,随后,被告人李素平来到四子王旗农业银行新华街分理处,用这张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取走800元人民币。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李素平主动到四子王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7800元人民币退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取款凭条;被害人吴某陈述;被告人李素平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光碟1张、监控光碟1张;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捡到被害人吴某的银行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素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素平将赃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素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利宏��审判员高桂莲人民陪审员 高 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