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822号原告:杨某某,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李某,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方式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其他的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也向本院申请先驳回其起诉,等其找到被告确切送达方式后,再重新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