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江西雅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江西雅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797号之一原告: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长恼工业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25452812。法定代表人:催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科,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立案,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撤诉,上诉,接受法律文书等)被告:江西雅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097148633X。法定代表人:张贵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雅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原告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旺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章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