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小培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培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530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培,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许昌市东城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7年4月21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培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刘小培与秦某商定以19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秦位于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村张乡张建庄村北的70株杨树。2017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小培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上述70株杨树。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1.0797立方米。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小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小培供述,证人刘某1、刘某2、李某、段某、秦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刘小培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培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培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郭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霞 来源:百度“”